贵州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贵州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为:(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

贵州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

2、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5、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7、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8、指导并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9、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国国情,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健全立法程序。

二、坚持民主立法

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必须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三、坚持法制统一

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

坚持法制统一,必须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一,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

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

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而执法活动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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